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如题所述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定期评估和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涵盖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布局的一致性、阶段性目标的完成情况、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以及相关建议的提出。


在进行修改前,如需改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编制机关需先评估原规划执行情况,分析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明确拟修改的重点内容。对于涉及强制性内容的修改,还需进行专题论证和审批机关的同意,才能制定修改方案。


对于重点区域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其修改需按照特定审批程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限制在特定情况下,如总体规划变更、规划缺陷或评估结果显示需要修改,且须按法律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强调,未经法定变更或评估确定需要修改,一般不得改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的规划同样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修改,城乡规划部门会通过听证会等形式收集公众意见,并在公告中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最后,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城乡规划部门会公开在相关场所、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告,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办法》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0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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