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控制系统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水污染控制系统的基本原则涉及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河流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设定的标准。首先,协同控制原则要求所有污染源按照理论和模型确定的排放量和浓度进行排放,这样可以确保监测点的水质达标。


处理系统个体合理性原则强调了根据污染源的贡献和自然降解能力来合理设定排放控制。重污染源被赋予重点控制地位,其排放量和浓度要求会高于其他污染源,以实现更有效的污染控制。


最大化原则目标是所有污染源合作,以最大的允许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水污染,确保水质达到国家标准。相反,最小化原则允许轻污染源在不影响水质的情况下,可能无需严格控制排污。


对等性原则确保对污染影响相当的污染源,其排放控制要求相同,实现公平的排污影响分配。经济效益原则考虑了长期经济效益,对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和浓度控制有所区别,优先控制经济效益较大的地区和污染源。


最优经济治污原则则是在合作治理中,以效用转移为基础,寻找最经济的污染治理方案。这套理论模型不仅实现了宏观总量控制的思路,还具体解决了排污量的公平分配问题,构建了一套合理的排污量控制机制。


通过这些基本原则,水污染控制系统理论和模型旨在实现水质逐级达标,同时确保污染控制的公平、有效和经济性。
扩展资料

水污染控制系统是由污染物的产生、排出、输送、处理到水体中迁移转化等各种过程和影响因素所组成的水质污染及其控制系统。该系统的性能与功效主要表现为水质状况及其社会影响,同时也表现在控制污染措施的技术经济效应上。各个过程及其影响因素对该系统的总体功能效应都产生其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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