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出尔反尔,违反了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赔偿我劳动合同的违约壹万元

去年底,老板与我订了劳动合同,聘我为公司的会计兼文秘,并且合同中“在对方无任何过失时,另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可后来今年5月老板先后找人接替了我的文秘、会计工作,我就变成了个打杂工,老板还处处刁难我,最后因一张我自制的表找不到为由让我别去上班了,但没书面的,

你们的约定无效,不应当支付你一碗元违约金。要是约定用人单位单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有效,你的约定不合符法律的规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下列两种情况才能约定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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