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老板与我订了劳动合同,聘我为公司的会计兼文秘,并且合同中“在对方无任何过失时,另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可后来今年5月老板先后找人接替了我的文秘、会计工作,我就变成了个打杂工,老板还处处刁难我,最后因一张我自制的表找不到为由让我别去上班了,但没书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