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配备清单

如题所述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以下设备:
1. 灭火器、水枪和水带等基础灭火设备。
2. 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工具。
3. 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专业消防器材。
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置要求如下:
1. 站长、消防员、值班(守)人员等岗位应设置齐全,配备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还需设立驾驶员岗位。
2.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兼任,其他岗位人员可由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安或员工等担任。社区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社区负责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村治安联防队员、社区保安、物业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
3. 微型消防站人员数量宜不少于6人,若单位员工总数不足6人,则全部员工均为微型消防站人员。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需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值班保安等人员可兼任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社区微型消防站需实行24小时值守,每班不少于1人,值守人员应能及时接收火警指令,并通知其他队员到场进行处置。
4.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初起火灾扑救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才能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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