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免责条款约定赔偿损失范围的是否无效

如题所述

。《合同法》第52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定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以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 追问: 拜托,不要随便找个网站( 百度知道 ,QQ 搜搜 之类的)直接复制粘贴下来个我好不好,那些我对比过都是不错的,上面所说的52条款实际上53条,另外请你看清楚,我问的是 免责条款 无效的认定(interpretation of voidable exemption cluase),不是 无效合同 (invalid contract),合同的定义太广了,合同包括很多种:不正当压力(undue influence),威胁(duress),欺诈的失实陈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无辜陈述(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等等,你把什么 国家利益 , 公共利益 , 集体利益 都涉及到,我只是想知道一般商业 合同法 (Business Contract Law)里的免责条款中立 契约者 (contractor)对签约人(contractee)所法律束缚的责任。 参照链接像这样子: 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 会议通 过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 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 条规 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 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 (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的 强制性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 的。 从第 40 条开始,我说我要的是“法律依据”那后半部分你的根据在哪的,请给出相应的官方链接!另外《格式条款》也请列举出来是第几项第几条。 我国 《合同法》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 显失公平 ,必须确认无效。”(法律里我怎么找都没么见这句话,是课 本分 析,还是某个人说的?)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依据,第几项第几条?) 3、 格式合同 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 供者 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定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 订合同 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依据,第几项第几条?) 追问: 拜托,不要随便找个网站( 百度知道 , QQ 搜搜 之类的)直接复制粘贴下来给我好不好,那些我对比过都是错的。 回答: 我国 合同法 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条对 格式合同 的制定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基本平衡的状态,从而符合 契约自由 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但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实现了吗?没有。我们可以看到,格式合同在显示其巨大的生命力的同时也暴露了其让人担忧的缺陷——“霸王条款”横行。原因在哪?——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内,在可预期的范围内,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用经济学的观点就是,经营者采取这一行为的 机会成本 很低,甚至是没有, 所以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驱使下,他没有理由不把“霸王条款”写入格式合同。因此,为了抑制或是防止它选择这一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因为,根据 经济学原理 ,如果做某件事情的机会成本提高了,那他选择做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只要把机会成本提得足够高,就可以抑制或防止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换句话说,就是要让他们在写入霸王条款之前 ,明确地知道他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使他的预期收益将会等于或小于成本。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合同法中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成倍加重对订入“霸王条款”的行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足以抑制行为人的这种冲动,从而达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自觉地剔除损害行为相对人利益的条款。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霸王条款”就不会如此猖獗,格式合同也就不必背负历史的骂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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