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代理公司给招标单位代表支付劳务费违规吗?

如题所述

不违规。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扩展资料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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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3
1、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标专家享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的权力。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收取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
2、法律并未禁止给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支付劳务费,所以谈不上违规。招标人代表在招标工作中确实付出了劳动,且招标人单位认可,给其支付劳务费也属于常见情况。
3、但是,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是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代表支付费用,有利益输送的嫌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0-12
  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第(九)款,“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根据此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如果再向招标单位代表支付劳务费,属于违规。

  当然,从同工同酬、权利与义务均等的原则看,与其他评审专家获得同等的劳务报酬,上述规定似乎不合情理。
  其实,该规定的出发点至少有二点:
  一是保证招标代表与其他工作人员待遇一致的公平性。招标单位代表承担招标工作,与承担其他工作一样,属于本职工作,不能有其他额外收入。
  二是是降低采购成本。代理公司不需要向招标代表支付劳务费,采购人可以要求代理公司降低代理费,从而降低中标商的成本。包括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都是围绕降低采购成本来设计的。

  不论理解与否,规定都务必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