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09年的业务,按新所得税执行 .企业2008年实际发放小于计提,企业未自行调增,而是稽查局2009年7月检查时就多计提的工资查补了所得税,企业2010年汇算2009年度所得税时就2009年7月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在申报中做了调减?请问企业是不是不能这样处理?另企业关于工资实际发放与计提的差额是不是永久性差异,不存在下一年发放后 再调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