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两法规有重大转向

如题所述

宅基地使用两法规有重大转向

当下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政策上有两个问题大家比较关注,有的甚至还有些抵触情绪。这两个问题一个是规定户籍迁出人员,在农村有房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不得进行原址翻建、改扩建,一旦房屋灭失后将被迫交回宅基地;另一个是很多农村地区由于没有宅基地指标而无地可批,造成很多符合分户批宅条件急需建房的村民长期“有户无宅”得不到宅基地使用,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多年都没有批复过新宅基地使用的情况。

户口迁出,失去宅基地使用资格,继承农房却不能翻建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是具有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有资格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和长期性。而外村集体组织成员和城镇户籍人员是没有资格使用该村内的宅基地的。

通过分配获得宅基地使用的村民对自家宅基地并没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也就是说宅基地并不属于实际使用的村民,因此村民对自家使用的宅基地也没有自主处分、处置(比如自由买卖、被继承)等权利。

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典等精神,建造在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私有财产,村民是拥有所有权的。因此村民可以将自己的房屋继承、赠予给本村集体以外的人员使用。

为了解决非本村集体成员没有本村宅基地使用资格与非本村人员可以继承本村的农房这一房、地矛盾,我国规定有“地随房走”的处置原则,也就是说不管何种身份的人在获得农村房屋的同时,也可以同时获得房下宅基地使用的资格,但宅基地使用资格不能离开房屋单独使用,这就意味着一旦房屋灭失后,也将失去房下宅基地继续使用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并不能在灭失的宅基地上再进行翻建和改扩建房屋。

这一点也引起很多人的议论甚至抵触,因为继承农房的人大多是原房屋所有人的子女,他们大多也是村里出生村里长大的村里娃,对自己的农村老家有着深厚的感情,甚至还长期与村集体有着稳固的生产生活关系。只是由于他们上学、就业等原因将户口迁了出去,然而现行宅基地相关政策规定户口迁出后便失去了村中宅基地使用资格,即便继承农房也不能对房屋翻建或改扩建。这一规定不但伤害了年轻人对村集体的情感,也直接侵害了在村中宅基地使用等切身权益。

农村宅基地指标紧缺,多地多年未批复新宅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耕地保护政策的深入实施,我国农村住宅用地也开始日趋紧张。尤其是这几年,有些地方由于宅基地指标不足,已经多年没有批复新申请的宅基地了。这对于新一代农村年轻人是不公平的,他们达到分户置宅条件,却无法得到属于村民应得到的权益。

两大宅基地改革法规即将出台,宅基地使用政策有所转向

2022年年底,我国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两部法规草案相继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分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两部法规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政策有所转向,户口迁出禁止建房以及人多宅少的“有户无宅”情况有望得到改变甚至解决。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有望解决户口迁出禁止建房的问题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第十九条之规定,明确了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第十九条【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这也意味着因上学、就业等原因暂时离开村集体的,由于继续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旧依靠村集体生产生活为生产关系的这群年轻人在户籍问题上,将重新赋予他们村集体成员的身份,这也就认可了他们可以继续作为村民享受各项村集体福利的权利,这当然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也标志着他们获得农房后可以继续在原址上翻建和改扩建,能够完整、更好地继承农村资产。

2.《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要全力确保村民住宅用地需求

公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要全力确保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多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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