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相关条文】 5.2.3 自取方式 自取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a) 投递2次仍无法投递的快件,可由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 b) 相关政府部门(如海关、公安等)提出要求的,可由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 c) 收件地址属于尚未开通快递服务的区域,通过与寄件人协商,可采用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的方式。 5.2.4 无法投递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投递前联系收件人,当出现快件无法投递情况时,采取以下措施: a) 出现首次无法投递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主动联系收件人,通知再次投递的时间及联系方法; b) 再次仍无法投递,可通知收件人采用自取的方式,并告知收件人自取的地点和工作时间;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应告知额外费用; c) 若联系不到收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应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之前联系寄件人,协商处理办法和费用,主要包括: — 寄件人放弃快件的,应在快递服务组织的放弃快件声明上签字,快递服务组织凭函处理快件; — 寄件人需要将快件退回的,应支付退回的费用。 d) 若联系不到收件人和寄件人,除不易保存的物品外,在对快件保存至少3个月后,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