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入固定资产使用“使用权资产”进行核算此项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16号准则规定:
“使用权资产”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应付租金初始现值=应付租金*折现率(采用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激励=出租方给予的优惠初始直接费用=承租发生的增量费用,
复原成本按或有事项处理,
涉及的具体处理如下:
1、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
银行存款等(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复原成本,
2、确认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按折现率计算),
3、确认折旧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
4、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5、支付修复成本,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