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写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有效吗

如题所述

现在很多企业HR或者老板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都要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一般都会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等字样,是否员工和企业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书后,员工即使发现权益被侵害也不能再提起争议仲裁、诉讼呢?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来考虑。
有些员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愿意配合企业完成离职交接、审批等手续,于是“全权委托”某员工代办。一些HR或者老板认为有离职员工签字的全权委托书就不会有后续其它问题,其实这样理解和操作在法律层面仍然有风险存在。

“被委托人”的确可以在委托人委托“代理权限”内代为办理各项事务。但从法律层面,“全权委托”并不严谨。涉及到重大事项、权利的放弃,仍需要核实“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案例】
老刘原系北京某软件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销售经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老刘继续向软件公司提供劳动,但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2月下旬,老刘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此后,双方因2015年年终奖问题发生纠纷。老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以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近10万元。仲裁机构经过审理,以《离职交接表》中约定“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为由,驳回了老刘的全部申请请求。老刘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离职交接表》等离职手续并非其本人办理。

海淀法院庭审中,软件公司提交了《离职办理委托书》以及《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离职材料为证。其中,《离职办理委托书》载明,老刘委托“张某”全权代办离职事宜,《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离职材料中“离职人”一栏亦显示有“张某代签”的字样。另《离职交接表》最末“离职员工申明”一栏明确载明“本人已经办理了全部离职手续,并且已经完全结清了同公司的账务、财务关系。我声明自本人签字之日起,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或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本人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主张”。
经过询问,老刘表示不清楚《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离职材料的真实性,主张代签离职材料的“张某”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其指定的“离职手续代办人”。就此,老刘提交了与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往来为证。邮件显示,老刘因“个人发展考虑”提出离职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回复电子邮件称,为了避免交通往返负累,老刘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离职手续,现电子邮件附件中提供有一份《离职办理委托书》,如老刘同意按照附件中《离职办理委托书》所载内容,委托“张某”全权办理相应离职手续,那么老刘需将《离职办理委托书》下载、签字后快递回公司。公司收到快递后,就可以由“张某”代为办理离职交接等系列手续。考虑到京沪两地往返的时间、交通成本,老刘同意了公司的建议,签署了《离职办理委托书》并快递回公司。
再经过询问,软件公司认可了以上电子邮件往来的真实性,确认“张某”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但软件公司主张老刘签署《离职办理委托书》委托“张某”全权代办离职手续即意味着“张某”是老刘的代理人,二人间构成民事法律上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张某”代为签署的所有文件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老刘。而老刘则表示“张某”在代签离职材料时,并未与本人沟通,因此“与公司再无劳动争议纠纷”的表示并不是老刘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法院调解,在一次性解决双方间所有劳动争议纠纷的前提下,软件公司同意了老刘的调解方案,双方约定,软件公司向老刘支付一次性调解款2万元,双方间再无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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