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中院黄元明案件宣判结果

如题所述

2016年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平南县原县委书记黄元明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黄元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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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6〕19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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