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怎么计算利息?

如被申请人未于2020年5月22日前付清所拖欠申请人货款11,498,910.00元,则被申请人应给付所拖欠申请人本案货款11,498,910.00元,并赔偿申请人济损失1,5558.00元,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498,9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损失;
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94,586.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在2020年5月22日前支付给申请人

如2020年10月2日全部结清,被执行人须知付多少钱,怎么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扩展资料: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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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