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75条理解与适用

如题所述

本人曾就欠条的性质和诉讼时效问题写过一篇文章《欠条的诉讼时效》。但在实务中,还存在一类欠条:约定一段时间(如六个月、一年)后还钱,那么这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又是从何时起算呢?为便于理解,本文仍以简单案例形式予以对比说明。
      本文实务总结:
      1、约定一段时间内还款的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借款期限届满时;
      2、约定一段时间后还款的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出借人向借款人第一次主张还款时。
      示例1:约定一段时间内还钱的欠条
      张三向李四借钱,并出具欠条,载明:“今张三因生活需要向李四借款20000元,一年内还。 借款人:张三(签字、手印) 2021年1月1日。”出具欠条当日,钱款交付给张三。
      示例2:约定一段时间后还钱的欠条
      甲向乙借钱,并出具欠条,载明:“今甲因生活需要向乙借款20000元,一年后还。 借款人:甲(签字、手印) 2021年1月1日。”出具欠条当日,钱款交付给乙。
      针对上述2个示例,分别讨论分析欠条诉讼时效问题。
      示例1的法律分析
      欠条上明确了借款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约定一年内还,即2022年1月1日之前还,由此可知借款期限为1年,即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示例1中,借款期限为1年。因此,张三最迟应在2022年1月1日前还清钱款。《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诉讼时效从2021年1月2日起算。若无《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则到2024年1月2日,三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假设李四在2024年1月3日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还款。而张三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则法院会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示例2的法律分析
      借款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约定一年后还,即2022年1月1日之后还,但没约定是从哪天开始还钱,由此可知,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示例2中,欠条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只是约定了“一年后还”,故涉案借款期限属于约定不明确,乙可以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该合理期限因个案而不同,比如10天。因此,乙可以自2022年1月11日后,随时向甲主张还款。可见,示例2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是固定的,而是由乙向甲第一次主张还款时开始起算。假设自发生借款后,乙从未向甲主张过还款,直到2028年才让甲还钱,而甲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甲的说法,会判决甲返还借款20000元。
      实务案例:马秀菊与何章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秀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章秀。
      案情简介:
      何章秀与马秀菊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6日,马秀菊向何章秀借款3万元,并书具借条一份,马秀菊在借款人处签字。何章秀在庭审中主张马秀菊应在借款三个月后还钱。
      何章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马秀菊偿还何章秀借款3万元。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马秀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何章秀借款3万元。
      马秀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何章秀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马秀菊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12年5月26日,借款到期之日为2012年8月26日,而何章秀起诉日期是2016年7月6日,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章秀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因涉案借条中并无关于借款期限的约定,且何章秀在一审庭审中亦主张马秀菊应在借款三个月后还钱,故涉案借款期限属约定不明确,何章秀可以随时向马秀菊主张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何章秀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899号
      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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