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

这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着很大区别。

1.普通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只能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害人死亡的,家属只能要求赔偿丧葬费,而不能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

2.因交通肇事罪致人身损伤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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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调解,被告人自愿多赔偿的,法院予以认可。

4.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不影响法院对其定罪,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只能由被告人赔偿,不能要求其家属赔偿。

被告人家属、亲友自愿要求替被告人赔偿的,法院可以认可,并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6.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不归检察院,而归受损失的单位。该单位已经终止的,赔偿金归继受人。没有继受人的,赔偿金上缴国库。

7.被告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大部分不能得到执行。

8.被告人因贪污、挪用、盗窃、抢劫等犯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侦查机关负责追缴赃款、赃物。如果能够追缴到赃款、赃物,应当返还原主。要求返还赃款、赃物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9.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毒资、赌资、非法持有的枪支、不准民间持有的文物、珍稀动植物等,应当由国家没收。被害人对应当没收的财物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小,法院判决比协商赔偿的少,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不一定能得到执行。由于犯罪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只能要求犯罪人赔偿,不能要求别人赔偿,更不能要求国家赔偿。犯罪人无财产,则拿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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