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什么法系

如题所述

日本是大陆法系。
在近代化过程中,日本学习的是德国的法律制度,也很对的当时日本的需求,且这种影响在日本政府和民间已经根深蒂固。二战战败后,被驻日美军进行民主改造,美国将部分英美法系的制度带给了日本。日本是个善于学习且能将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结合的国家,于是在上述事件后,综合了两大法系的优点形成自己的特色,但根本的法律文化认同还是大陆法系。
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其法律属于古代法,较多地受中国法律的影响。明治维新打破闭关锁国局面之后,法律制度便走上资本主义西方化的道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它主要是接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其后则较多地受到美国法律的影响。日本法律虽常常是在外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发展的,但具有日本法律固有的特色。
日本虽然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是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战后宪法模仿美国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对日本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制度上,引进了英美法的庭审中的对抗制,同时以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作补充,两种诉讼体制的融合,更有利于查清案情。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有的法学家分为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系的特点。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采用。
法律依据
《日本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之二权限的委任
(一)本章所定属于主管官署权限的事务,可以依政令之所定,由都道府县的知事或其他执行机关处理其全部或一部。
(二)于前款情形,主管官署可以依政令之所定,就对法人发布监督命令或撤销设立许可,向都道府县执行机关处理事务时应依据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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