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月上班234个小时 正常吗

我媳妇在一家影城的票台工作,每个月的排班加起来一共有234个小时,而且主管说工作不满234小时的要扣除缺少的时薪工资,超过234个小时的才给1.5倍时薪的加班费,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你说你妻子一个月上班时间是234小时,核算下来就是每个月上班29.25天,肯定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是据我所知很多小的个体户或者工厂里的保安实行月休2天或不休的,企业照样正常运营,遇到这种情况你们自己就要衡量了,如果约定的工资高能接受就罢了,如果工资低还累你完全可以不去这地方工作啊,当然你妻子这种情况可以去劳动局告发的,但是估计就在这家公司呆不下去了,自己衡量一下吧。追问

嗯 好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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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1
肯定不符合了,可以去劳动局仲裁,不过打算在哪里干的话就算了,正常工作时间是220小时吧,也不差多干两天。追问

但是劳动法不是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40小时 每个月最多超36小时吗 如果是这样那应该是40X4+36=196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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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8-11
肯定是不符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