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7-01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以审判为中心”有三层含义。一是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不能把侦查作为诉讼的中心,也不能把公诉作为诉讼的中心,尤其不能把法律监督当成诉讼的中心。应着力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公诉中心主义,法律监督中心主义。二是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不能把庭外阅卷、请示汇报当做审判的中心。侦查案卷记录的是侦查的结论,阻挡案卷就是拒绝侦查中心主义。以庭审为中心,就是真正让庭审活动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这就要求把侦查案卷阻挡在法院审判大门之外。三是审级关系以一审为中心。一审承担着事实审这一关键任务。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一审事实审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导致审判流于形式。要想防止冤假错案,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在整个法院审判程序内部,应该把第一审改造成彻底的事实审。审级关系上应该一审为主,要尽量通过一审阻止冤假错案。
第2个回答 2015-01-01
诉讼制度在司法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而诉讼制度选择以哪个环节为主导,将直接决定该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权力配置、诉讼构造、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而影响整个司法制度的底色。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防范冤假错案、落实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具有极为丰富的内容。
以审判为中心 符合诉讼规律尊重法院定罪权
世界各国的基本诉讼模式,不外乎对抗制诉讼模式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及在两者基础上的融合。然而不管是对抗制还是纠问制,实际上都将审判环节置于诉讼的最重要地位,因此它们都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体现。
较之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更符合诉讼规律。
原因在于:其一,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既然定罪权专属于法院,那么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对法院定罪权的尊重。
其二,相比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因此强化审判环节的地位,并由法院来决定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更符合人权保障的程序性机制。
以法院为主导 减少冤假错案充分行使辩护权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结构的合理构建。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合理的诉讼结构应当是三角形的,控告与辩护针锋相对,审判权居中裁判。
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以侦查-起诉-审判的线性结构来理解诉讼,起诉和审判似乎只是侦查环节的自然延续,整个诉讼制度的重心和支点似乎不在审判而在侦查。这既弱化了辩护与控告的相互制约机制,因为辩护权在审判环节行使得最充分,审判的弱化带来的必然是辩护的弱化,同时也弱化了审判对侦查和起诉的制约力。
审判环节形同虚设和流于形式,法院过度配合乃至屈从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许多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不是对侦查结果的背书而是对侦查结果的检验。
审判环节越得到强化,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行使得就越充分。对抗性的诉讼过程对冤假错案具有纠错机制,强化法院在定罪量刑中的主导地位,可以大大降低错案的发生。
以庭审为核心明晰案件事实保障嫌疑人权益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强化庭审的地位。庭审不是审判的全部,以审判为中心也不等于以庭审为中心。但是审判如果脱离了庭审,那必然会使它在发现案件事实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上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可以说庭审是审判的核心。
庭审更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本意,而案卷审很容易滑入到侦查中心主义,因为在案卷审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定更多地取决于对案卷材料的形式合法性的认定上。案卷审还会在实际上弱化许多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论原则、公开审理原则等都是以庭审为基础建立的,而这些制度对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加强法庭辩论的力度,可以倒逼侦查与起诉质量的提高,也可以避免法官偏听偏信,武断地作出案件结论。正因为如此,《决定》强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以制度做支撑考验业务能力公检法亟待升级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撑。《决定》提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可以说脱离了具体的微观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以此为契机,公检法三机关的业务能力也将面临一次升级换代。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