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的只要没有将画面用在非法目的上,就不构成侵权.在公开场合的行为进行拍照,是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的。公开场合即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空间,如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车站、商店、码头、机场等,这些场合向任何不特定的人开放,在这类场合,除了法律禁止拍照的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所看到和所听到的都记录下来,而不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即在这种场合下任何人对其声音、形象都不享有隐私权,无权根据隐私权反对他人的拍照、摄影和录音。
问题1:这段话出自哪部法律第几条
问题2:“公开场合即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空间,如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车站、商店、码头、机场等” 那么商场和商店为什么可以阻止拍照啊?
问题3:如果我在公共场合拍到他人(全身),不用做盈利目的,非法用途,不上传网络,只做私藏,他有权要求我删除照片吗?
问题4:公共场合的不文明事件或违法事件,我拍下上传网络,构成侵权吗?
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权有两个前提,一是未经本人允许,二是为营利为目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扩展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由于《民法典》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
因此,如果这些摄影作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并展览的,原则上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但同时《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实施行为,如果属于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关于问题1:那哪部法律规定了在公共场所可以拍照
问题2:商场和商店不拍摄商品,只拍摄不文明事件,他有权组织么?
问题3:我不删除构成侵权么?
问题一:法无明文规定者即为合法。法律只规定了不能在规定场所照相、比如涉密场所、军事基地等,换言之,那就是在公共场所可以照相。
问题二:你能确保只拍摄记录不文明事件,而镜头里没有一件商品、价格吗?如歌可以确保,那他无权阻止。此外,他还可以以你打扰了他们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由,请你停止打扰的行为。
问题三:不侵权。但是如果你不小心流出去,或者被人加工成盈利用、讽刺用的作品,那你也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