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最新规定解读

如题所述

遗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法定继承主要就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财产的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一、应根据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顺序,确认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继承方式等主要内容。
二、由遗产执行人按照前述确定的内容要求,分割遗产。
三、继承人按依法获得的份额,主张获得所有权。例如,不动产根据继承材料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四、如各方继承人就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继承方式等内容有争议,则可至法院启动继承诉讼,要求法院明确具体的继承的份额。

继承诉讼中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1、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据,如居民死亡证明、户口本;
2、证明各继承人身份关系的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
3、证明遗产范围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车辆所有权证、银行流水、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养老保险、公积金等;
4、证明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赠的材料的证据,如自书遗嘱、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5、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据、属于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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