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为什么是古代最完美的法律

如题所述

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是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美、对后世影响广泛的古代法律。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端与发展就是一部罗马法的诠释与发展史。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法典化倾向及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㈠高度抽象法律制度是罗马法理性精神的突出表现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二千年依然颠扑不破,为后人所亲睐。确实,罗马法为后世提供了基本的术语体系,这从当代民法学的经典文本与古罗马经典文本之间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大量的证据。其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的权利,抽象人格权利。”“罗马人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想。“罗马人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想。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人法理论导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然而罗马法学家却在先驱者提供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上创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的理论,这一理论,奠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法人”学说的基础。后世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在罗马法里早已得到了详尽的论证。罗马法里的“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实际上指的是“对物权”和“对人权”,它是物权和债权划分的理论依据。罗马法关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的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各种权能的理论,直接被归纳到拿破仑法典的第544条中;其他像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时效、交付、遗赠、分割裁判、公卖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方式,关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极为详细的具体制度,关于物的分类和物权保护等学说,也不同程度地渗透到后世各国私法之中。在债权法方面,1805年德国法学家胡果依据罗马法已经阐明的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设定、保护、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适法行为”的必备条件和原则概括出法律行为的概念(它首先被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成为现代民法学最为流行、最被普遍遵循的概念;关于契约、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海损”等的学说,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学说,关于违约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等,备受当代各国民法学界的推崇,陆续被各国民法所采用。在当代的商法、海商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具体制度里,到处都可找到罗马法的痕迹。这些高度抽象的概念没有理性精神的指引是不可能形成的,也不会对当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发挥这么重大的影响。 ㈡罗马法有关法律体系的分类也表现出理性的光芒首要的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分类方法乃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一开始就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内容也集中在所谓私法上,它基本上分为五个部分:人、物、对物权、对人权(即债、契约等)以及民事诉讼,都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次要的则为自然法、市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分类模式。罗马人依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这是乌尔比安坚持的划分方法,自然法就是按《法学阶梯》的解释,指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市民法原意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有的法律,后专指罗马所固有的、 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 ――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人们很难想象这种观点,即认为这种分类模式不是理性指引的结果。只有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人们才能作出这样的划分,以至于公、私法的划分方法至今仍有重要的影响。 ㈢罗马法最为突出的理性的表现为法典化倾向一般而言,“法典自身是高度理性的体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⑦。罗马法是法典化的体系,为后世法典编纂的楷模,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及其理论体系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其基础的。马克思在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说;“罗马人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的唯理论者。” 事实上,罗马法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民法大全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发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⑦ 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系统性的追求的冲动,这种追求的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因此,任何——部法典都散发出程度不等的理性气息,罗马法文本亦如是——近现代以来的法典编纂逃不脱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事实即为此—观点的例证。法国民法典采用的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立法模式;德国民法典也只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变化而已,瑞士、奥地利、俄罗斯等国的民法典多少都受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影响。 ㈣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高度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罗马法衰亡的过程也同时就是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在罗马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赋予某些著名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帝政前期,经济繁荣,法学早已公开研究,学习的人也越来越多。虽然那时还没有正式的学校,但法学家们可以招收学生,传授、研习法学,并著书立说。奥古斯都上台后,为了收买人心,授予一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使他们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获得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对群众和下级官吏公开解答对其他同类案件,法官并没有遵循的义务,但由于解答者对法学有较高的造诣,又是出于皇帝的授权,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故实际上对其它同类案件也多被引用。那些没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并没有失去原有供人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之权,不过其解答没有法律拘束力。经过若干年后,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解答越来越多他们的意见往往发生矛盾。⑧罗马曾经宣布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意见为准;如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等,则以帕比尼安的意见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未发表意见时,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学教育和整理编纂法典工作。可以得出结论说,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取决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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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2
其实,古罗马、古希腊文明有很多水分,许多所谓的文明成果都是文艺复兴时西方学者杜撰、伪造而成。从来就没有完美的法律。经学者们“研究、发掘”后的罗马法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被视为完美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