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 支持劳动者的加班费为几年

如题所述

江苏法院没有对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时效作出特别限制。

江苏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都没有对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只要在仲裁时效之内申请仲裁的,由证据证明的,均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但因为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对两年内的加班承担举证责任,超过两年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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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02
劳动者因为劳动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一般法院支持劳动者的加班费为2年,超过2年,如果劳动者没有加班方面的证据的,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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