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予收押,如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送至看守所,因身体疾病,看守所下达《暂不予关押决定书》,需要由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请问变更取保候审应该适用什么法条?谢谢!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释放的问题嫌疑人拘留送看守所,因身体患有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下达《暂不予收押通知书》,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欲办理取保候审,请问取保前是否应该办理释放手续,释放应该依据刑诉法哪一条文?

可由办案机关决定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而看守所不予收押的,则办案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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