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6-17
1、中国的社会: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2、西方社会(大多数)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西方对法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它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我们从法的观念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