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可以作为医疗纠纷的证据吗?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刘某是一位农民。一天骑自行车外出的时候,突然感觉有点头晕,于是就去乡医院诊治,由于当时天气较热,医生以为没什么,就随便给他开了点解热的药让他回家了。到了晚上,刘某的病情突然恶化,被家人送到了市里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被诊断为“低钾麻痹,扁桃体炎”。刘某出院后,以乡医院的诊断失误差点使自己丢掉性命为由,要求乡医院赔偿其损失。在审理的过程中,经过对病历等证据的分析,法院裁定乡医院在诊断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误,所以判决乡医院承担刘某的损失。请问,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可以作为证据吗?律师点评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书证”。医患纠纷发生前后,无论是为了协商还是为了将来的诉讼,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全面掌握病历及相关资料。首先要尽可能及时全面地掌握病历。病历资料是对患者的疾病发生、发展情况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检查和治疗情况的客观记录,同时在诉讼时也是一种重要的书证。在医患之间就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问题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起着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证明作用。具体到本案,法院在审理刘某与乡医院的医疗纠纷时就是将刘某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据。可见,病历是医疗纠纷中很重要的证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十条第一、二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特别提醒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一种重要的书证,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所以,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应当及时全面地掌握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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