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摘要

如题所述

工程建设建筑技术制约机制概况要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不但要有完善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而且还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技术制约机制。世界上各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均实行一套完整的建筑技术制约机制,采用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筑技术制约体制由建筑技术法规和建筑技术标准两部分组成: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以及考虑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是违法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技术标准是作为技术法规的支撑性文件,是推荐性的,允许自愿采用,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
技术法规是制定技术标准的依据,技术标准是制定技术法规的基础,两者是互相联系、协调配套的有机整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工程建设管理方面也同样面临与国际接轨的课题,而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的接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模式,建立起在发达国家业已成熟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建筑技术制约机制,在建国初期基本借用或参照了原苏联的模式,后来一直到计划经济时期,采用的是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规定标准一经发布,即是技术法规,所有条文按强制性标准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198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4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确定了我国实行强制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
建设部于2000年4月20日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并于同年8月25日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这是推行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关键举措。
从此以后,凡在工程建设中,列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若有违反强制性条文者,将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处罚。
尽管我国已建立了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是与国外的体制对比,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国外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法律属性不同,两者是各自独立制定而又紧密配套实施,由于技术法规的技术要求比较原则,条款无需经常修订,因而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而技术标准是对非强制性技术要求的途径和方法做出具体规定,条款也会随技术进步而及时修订,具有较大的适应性。
而我国则存在同一个标准中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的技术要求同时混存的情况,修订也必须同步进行。以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例,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就是相互混存的。因此,当本规范从(GB50021-94)修订成(GB50021-2001)时,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也同时进行了修订,但作为强制性条文,两个版本的公布中仅相差两年多的时间,变动过于频繁。
除上述区别外,国外的建筑技术法规只有一本,它集中了全国各行各业与建筑相关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而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就有260多本,太分散,不利贯彻执行。同时,我国还有一些技术管理规定是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的,表达形式也与国外不同,如此等等,因此在与国际接轨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自2000年8月建设部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并要求该标准于2003年1月起执行以来,各地区都在组织开展该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工作,同时建设部还组织开展2002版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勘察、地基篇和施工质量篇条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前,工程技术人员要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视质量为企业生命,把贯彻实施标准化作为质量的保证,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同时,各单位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宣传力度,使各级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标准,合理运用标准,严格执行标准。
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内涵,做好技术控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强制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审批于2002年8月18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中的16条技术要求被列入该《强制性条文》,成为该《强制性条文》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的16条技术要求,属于基本规定的2条,属于一般场地和地基勘察的7条;属于特殊场地和地基勘察的7条。列入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条目内容,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中以黑体字为标识的强制性条文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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