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迟到了,老师该不该罚?该怎么罚?

如题所述

上学迟到十分钟,被老师禁止当天所有的下课,必须一直在教室中罚站,这件事情引起广泛讨论。到底老师有没有处罚的权力?老师的处罚权应如何行使呢?

这几天,脸书社团<小一联盟>一则关于「孩子迟到被老师处罚」的贴文引起广泛讨论。事件大意是孩子上学迟到十分钟,被老师禁止当天所有的下课,必须一直在教室中罚站。家长很心疼,觉得这样的惩罚过于严苛,且老师未事先说明奖惩制度,对「如果事先说明会迟到,就不会受到处罚」的说法表示不理解,也无法认同。

贴文下的留言多达3千多则,看法大致分成两派:多数派支持老师的作法,认为迟到就是不对,被老师处罚才会学到教训,不觉得老师作法有何不妥;少数派则认为迟到虽然不对,但老师的处罚太重了,并认同当事家长的心情。两派各执己见,看不到交集。

其实此事并不复杂,许多问题早已被讨论过,相关法令也写得很清楚,但我观察 现代法律原则与社会大多数观念间有极大的落差 。身为律师、也是妈妈,我深感有些观念需要沟通。

我认为此事应该分两个层次来讨论。一是老师有没有处罚的权力?二是老师的处罚权应如何行使?

老师有处罚迟到学生的权力

首先,老师是否有处罚迟到学生的权力?答案是「 」。

教育的目的之一在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教育基本法》第2条),而「准时」是良好人格的基本要求之一。老师的职责是教育学生,因此当学生迟到,老师即有辅导及管教的义务(《教师法》第32条)。

老师的处罚权应如何行使?有没有限制?

虽说老师有管教处罚权,但此权力是否至高无上、漫无限制?答案是「 」。

宪法保障人民「身体自由权」,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否则任何人都不应侵害此最基本的权利。《教育基本法》第8条 明确禁止学校以任何形式体罚及霸凌学生。也就是说, 法律虽说教师有管教处罚权,但并未赋予教师「体罚」的权力 。因此,老师为教育之目的,而打学生、命交互蹲跳、罚跪、青蛙跳、提水桶过肩、上下楼梯等,都是被禁止的。

「管教权」及「处罚权」应如何行使?

教育部进一步制定《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让学校与教师们有共同标准遵循。该注意事项第二章规定,老师采行管教方式或处罚措施,必须1. 符合管教目的(增进学生良好行为及习惯、培养自尊尊人、自治自律的处世态度、维护校园安全、维护教学秩序等);2. 遵循平等原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3. 遵循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是指管教措施必须与违规行为之情节轻重相当,且(1)措施应有助于目的的达成;(2)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措施时,应选择对学生权益损害较少者;(3) 采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依上述原则来审视本事件,我们要思考的是:

1、罚站是否为体罚而应被禁止?

2、如果不算体罚,则迟到10 分钟即要求每次下课都要站着不能离开,是否合乎比例原则?

「罚站」算不算体罚?《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并未明确说明,最接近的概念是第22条「一般管教措施」的「站立反省」。「站立反省」是被容许的管教措施,不过,「站立反省」的内涵并非「处罚」,而是透过「反省」达成管教功效,且限制在「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不得超过两小时」。因此,如果「罚站」重点在「处罚」而非「反省」,我认为不应被容许,而就算要求孩子「站立反省」,如果孩子已知错、也承诺改进,则就应停止要求站立。

回到贴文事件,当事老师要求孩子整天下课时间都必须一直站着不得离开,究竟意在「处罚」或「让孩子反省」?而每次下课都要站着,是否因为孩子始终未反省因而要求他一直站着?

再者, 「比例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拥有权力者绝对要谨存在心 。当事老师决定采取「每堂下课都要罚站」的方式来解决孩子迟到10分钟的问题,我们要思考的是:

1、该管教手段是否与迟到的严重程度相当?如果惯性迟到,也许说得过去,但若只是偶尔迟到,且只迟到十分钟,是否足以严重到剥夺整天的下课时间?

2、罚站是否有助于帮助孩子不再迟到?

3、是否有其他较轻微的措施可达成目的?例如协助厘清迟到原因、口头告诫不能迟到、请孩子写反省单、通知家长协助处理、抄写课文、静坐反省、某堂下课只能留在教室看书不能出去玩等等。

4、「整天的下课时间都要罚站」对孩子所造成之损害,与欲达成「要求准时到学校」的目的是否显失均衡?刚上小一的孩子不过六岁,已经连续坐在椅子上五十分钟,却在短暂的下课十分钟也被要求站着(而且是一整天的下课都如此),我认为此已对幼龄孩子的身体自由与自尊造成很大的伤害,而「准时」是需要长时间才能建立的生活习惯与处世态度,手段与目的间是否均衡?我觉得大家可以深入思考一下。

由于不知道孩子的实际情况,我们无法判断老师的做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但无论如何,老师的管教处罚权绝非漫无限制。上述法定原则也经教育部及各级学校不断宣导再宣导,目的就是希望能根除长久以来的体罚文化。意外的是,还有不少家长抱持着孩子「不打不成器」、「不罚学不会」的心态,拱手把孩子的权益奉送出去。如果老师当众羞辱孩子、甚至殴打孩子,是否也可以说这是「不打不成器」?

从小灌输孩子「上位者可以拥有无限大的权力」,这是奴性社会的教育方式,是极权主义政权控制人民的方式。如果不想生活在极权主义中,我们就应该回归民主法治的理性探讨,以公平合理来处事, 家长应尊重老师的管教权,老师也应尊重孩子的基本权益

教育的目的,是教出自尊自重、自治自律的大人。成长的路很长,孩子需要大人的引导、支持与保护。处罚是直觉简单的做法,打骂教育是走捷径,父母要成长,老师也要成长,如何协助孩子养成好习惯,必须亲师共同努力,任何人都不能拥有绝对的权力。

注1:

女儿低年级时期由于动作慢、对时间没有概念,因此常常无法准时到校,我也经常收到老师的关心与敦促,但老师从来没有因此处罚迟到的女儿,而是不断与家长沟通,帮助孩子适应早起上课的生理时钟。随着年纪渐长,女儿掌握时间的能力逐渐成熟,到二年级后半段,迟到状况改善许多,三年级开始甚至会主动掌控时间,提早到学校。我们需要的是给孩子多点时间,而不是用「处罚」来强迫孩子立刻长大。

注2:

回到事件本身,我充分理解当事家长的委屈(没被事先告知惩罚制度),也理解老师只是需要被「尊重」(只要事先说明就不会被处罚)。不过从双方的反应可以清楚看到,家长与老师都是因为「没有事先沟通」而产生不愉快。假设老师能在学期一开始就与家长们充分沟通明确的奖惩制度,而家长也能在有临时状况时提前告知老师会迟到,一定能减少许多亲师间的误会与争执。

注3:

父母也可与孩子聊聊,引导他们思考怎样才是合理的作法。例如此事件,我问女儿:「你觉得这样的处罚会太严重吗?」女儿说:「我觉得处罚整天不能下课有点太严重了,应该迟到10分钟就10分钟不能下课。」(不过我认为还是应审酌个别情状)。我又问:「迟到应该用处罚来解决吗?」女儿说:「我觉得不应该用处罚的方法,因为这样小朋友长大后也会认为自己可以随便处罚别人。」孩子其实都有很好的法感,他们天生追求公平正义,还有很多措施可以帮助孩子准时上学,身为大人应该要多点智慧与创意。

注4:

有人认为「长大后去上班,上班迟到老板就扣200元薪水,迟到被处罚本来就应该,否则长大后怎么适应社会」,对此我万万无法认同。身为劳动法律师,我想厘清许多老板的作法是错误的!迟到不能以扣薪水当作处罚,但可以列入考绩项目,另一种合理作法是迟到的时间不给薪(例如迟到一小时,就少给一小时薪水),但这是根基于「迟到期间没有提供劳务,所以没有对价给付」的概念,而非老板可以任意规定迟到就要罚多少钱。雇主虽然对员工有一定的指挥监督及惩戒权,但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行使,绝非恣意为之。 我们应该一起努力改变不合法与不合理的现象,而非反过来教孩子去适应这样的不合理 ,这样社会永远不会进步,老板永远被惯,员工永远被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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