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施工噪音时间规定

如题所述

一、居民区施工噪音扰民时间规定为,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二、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三、城市区域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四、相关标准
1. 在我国,有关标准规定,住宅区噪声,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
2. 为了防止噪声,我国著名声学家马大猷教授曾总结和研究了国内外现有各类噪声的危害和标准,提出了三条建议:
①为了保护人们的听力和身体健康,噪声的允许值在 75~90 分贝。
②保障交谈和通讯联络,环境噪声的允许值在 45~60 分贝。
③对于睡眠时间建议在 35~50 分贝。
补充:
①30~40分贝是理想的安静环境。
②70分贝会影响谈话。
③长期生活在90分贝以上的环境中,听力会受到严重影响并产生神经衰弱、头疼、高血压等疾病。
④如果突然暴露在高达150分贝的噪声中,轻者鼓膜会破裂出血,双耳完全失去听力;重者则会引发心脏疾病,导致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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