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预审意见

如题所述

问题一: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

问题二:对用地预审与出让环节如何衔接的思考 但是,由于《通知》没有就相关用地预审的申请主体和具体的办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会导致不同的理解。笔者结合日常工作,就此阐述自己的观点,供各位同仁参考。 《通知》规定,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并将预审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履行招拍挂程序后,由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严格落实。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的规定,提出预审申请的主体,应当是建设用地单位。然而,根据招拍挂出让的有关规定,招拍挂出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即用地单位又是不确定的。 笔者认为,用地预审申请主体(意向用地者)与招拍挂出让确定的土地竞得人(实际用地者)不可混淆。用地预审申请主体应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展前期工作的明确意见和备案文件确定。需要强调的是,用地预审文件并不是用地批准文件,项目完成用地预审后,还要通过履行招拍挂出让程序确定最终的土地使用者。 由于招拍挂出让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用地预审的主体与招拍挂竞得人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性,即通过用地预审的主体未必会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竞得人也有可能没有进行过用地预审。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使用地预审与招拍挂出让得到较好的衔接? 笔者建议,项目通过用地预审后,项目单位作为意向用地者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受理后,拟定土地出让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将项目建设涉及的有关要求纳入招拍挂出让方案。招拍挂出让过程中,报名者均须对招拍挂方案中的内容予以确认并承诺落实。招拍挂程序完成后,由土地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这样,无论土地竞得人是否为用地预审的主体,在招拍挂结束后均要按照出让文件和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国土资源局)

问题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二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五条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问题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函等同于建设用地批准书吗 不同。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对于建设用地的供地程序是:建设胆目办理了环境评价、立项批文、用地规划许可、选址意见书等手续后,持以上文件向国土局申请用地预审);项目业主方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据合同向 *** 缴纳各项土地税费、并按照规定补偿了占用的耕地面积(或缴纳补偿金)后, *** 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持批准书办理国土证。预审的法定含义是:在一定期限内,只要业主方办理完毕缴款手续,国土局同意将文件中明确的地块供给该项目;后者是办理国土证的凭证。

问题五: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先办那个 具体的顺序是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丁些流程原则上缺一不可,后期施工还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问题六:县区级国土局有权审批用地预审意见吗 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 *** 批准;需要上级人民 *** 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 *** 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 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 *** 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问题七:这句话是什么意思{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审核准手续须知
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
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
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核准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备案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列入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有关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
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受理、办理
1、收件与受理: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接受,转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收理和接受(按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补充齐全的日期为准)。
2、办理与办结:符合受理条件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问题八:土地预审意见书 由用地单位向立项同级的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
请参考《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问题九:请教土地规划方面问题:规划预审、用地预审、立项、环保、发改等程序的先后顺序? 1、立项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环保 环境保护局3、规划预审 选址意见书 规划局4、用地预审 国土资源局5、用地转让 国土资源局6、规划意见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7、施工许可证 建设局

问题十:国有建设用地为什么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