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原来签订的租房合同到期了,后面又签订了一份,这份只用于办理居住证,只因房东说,按原合同算数,我就没有看过后面那份合同,房东也没有说明合同有改变,我也没有拿到手上。现在我住了两年多,但下个月只住了半个月,房东就让我交一个月的房租,这合理吗?原合同没有注明这些。
房东愿意退押金,但就是要收那半个月房租或者要我住满一个月,理由是她的是月租房,不可能租半个月,现在她拿新合同说事,我根本没见过,说根据新合同,押金都不退的。(注明:印象中新合同只签了一份,而且交上去办理居住证了,房东和我手上都没有),我该怎么办?
我们一般是月初付下个月房租,所以这个月租金已经给了(房东天天催),现在又没办法和房东协商,如何能要回来?有没有一些法律文件支撑一下。还有能否帮看看,我这份原合同能不能支持我要半个月房租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