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损害结果

如题所述

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首先依赖于损害结果的存在。明确损害范围和计算标准对于赔偿数额的决定至关重要。婚姻法第46条虽然未详细说明,但《司法解释一》第28条提供了补充,规定了物质和精神损害两种赔偿类型。以下是根据不同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的分析:


1、重婚情况下,由于对贞操义务的侵犯,主要造成精神痛苦,其损害难以精确量化,法官会根据行为人的恶意、情节等因素进行主观判断。物质损害如感染性病产生的医药费和调查取证费用也可能被纳入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了夫妻间的信任,与重婚带来的后果类似,精神和物质损害的评估方式与重婚情形一致。


3、家庭暴力中,物质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生活补助等,精神损害同样由法官依据相关标准裁定。


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其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相似,不赘述。


5、遗弃行为,物质损害主要是扶养费和生活费中对方应支付的部分,精神损害同样按上述规则处理。


此外,律师费和诉讼费也可能计入赔偿,因为它们是由于配偶的侵害行为导致离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综上,离婚损害赔偿的计算涉及多元因素,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和确定。


扩展资料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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