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和超高层建筑是如何定义的

如题所述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第1.0.5条,民用建筑的高度与层数划分如下:
1. 住宅建筑:
- 1至3层划分为低层;
- 4至6层划分为多层;
- 7至9层划分为中高层;
- 10层以上划分为高层。
2.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总高度超过24米的判定为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3. 超高层建筑:
- 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或达到40层以上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视为超高层。
在我国,民用建筑的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
- 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
- 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
- 十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非住宅民用建筑:
- 高度不超过24米者为单层或多层建筑;
- 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除外)。
3. 超高层建筑的定义:
- 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被定义为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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