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法规依据,为确保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过程的规范性,本办法应运而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公司(以下统称“投资主体”),以及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或机构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如新建项目、并购、参股、追加投资或再投资,不论是资金投入还是资产权益交换。对于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的投资项目,同样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我们所指的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证券、实物资产、知识产权、技术、股权、债权等任何形式,以及提供担保,从而在境外获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以及相关权益的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二○○四年十月九日颁布实施,共计六章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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