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法律讲堂上中的一个案件

经过大概是这样的,一个人在银行的ATM机中发现了一张别人遗忘了的银行卡,并且系统并未退出,他在四下无人的情况下分批次取出14000元。由于心理压力,因此他通过遗失人去过的饭店询问挂失情况。当从饭店营业员处得知遗失人电话号码之后,他立即打电话给遗失人并且说明自己知道这张卡被谁捡到并且要求15000元的好处费,对方断然拒绝,并且说自己已经报警。

回家之后他心里感到恐惧,因此第二天早上决定从自己的卡中取出14000元转存到这个遗失的卡中,但是就在自己去银行向这张卡中存钱的过程中,被银行职员报警并且当场被捕。事后法院以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在讲到这件案件时特别地提到了诈骗,盗窃和不当得利的本质区别在于:
1.诈骗和盗窃是犯罪分子存在主动的行为以寻求利益,比如扒手主动地把自己的手伸到被盗人衣服中才能偷到钱;诈骗分子必须主动地编造或者隐瞒某些事实以骗取被骗人信任而得到利益。
2.不当得利的最主要特征是得利是由于利益损失方的主动失误而使不当得利方被动地获得了利益,比如由于营业员自己的失误造成给顾客多找钱;或者由于银行业务员的失误使应该为一千元的取款成为了一万元。

律师最后说法院之所以判决为信用卡诈骗罪而非不当得利或者刑法中的盗窃罪的最关键点是:
1.此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的一般特征,即此人盗用被骗人的身份进入银行ATM,使ATM以为是卡的所有者在进行操作。
2.刑法上对信用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里的银行卡符合刑法上对信用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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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法律讲堂中所讲的,但是我依然有疑问:
1.主动和被动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是什么?比如我在路上捡到一沓子钱,这算主动还是被动?这和比如我在路上捡到一个包里面不仅又现金而且有遗失人的身份证件等即他知道失主是谁,这两种情况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即在捡到的这一刻起,这笔钱的所有者是谁?

2.取遗失的信用卡中的现金属于盗窃或者诈骗,我认为最主要的是信用卡中账户的所有权问题,其账户所有权依然属于遗失人,因此你未经他人允许擅自进入别人账户拿钱这就属于盗窃;银行卡在这里就相当于别人家门的钥匙,不能因为钥匙属于你就认为人家家的东西属于你。还有当捡到这种信用卡的时候,仅仅只有卡这个物体可以说是属于你的,其他任何与它相连的东西都不属于你。

3.从律师的讲解中,被动和主动是区分不当得利和盗窃的主要依据,但是他们的区别一是前者属于民法范畴后者属于刑法即前者情节轻微而后者由于主动犯罪情节恶劣,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区别吗?

4.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区别?查百度前者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后者百度中是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那么他们的所有权归谁?好像无主物没有所有权,先占先得,比如被别人遗弃的电视机在被遗弃状态下是出于没有所有权状态,因此谁第一个得到就是谁的;而遗失物好像依然是有所有权的,其属于被遗失人。因此我认为按照中国民法,如果路上偶然捡到贵重物品,比如现金或者珠宝首饰依然不能据为己有,除非它的持有人明确表达了自己放弃对它的持有权。

  因为信用卡本身的价值很小(银行办理时大概10元钱),所以不管盗窃信用卡还是捡到信用卡都构不成犯罪。但是行为人使用非正常合法得来的信用卡的时候分两种情况:①对人使用的(比如在商场刷卡消费),是诈骗行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定信用卡诈骗罪;②对机器使用的,因为机器不会有意思表示不会有认识错误不会被骗(因为诈骗罪要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所以定盗窃罪。如果用这个理论的话你说的这个案例应当定盗窃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论是对人还是对机器)都定盗窃罪;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不论是对人还是对机器)都定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所以你说的案子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跟主动、被动无关。盗窃罪=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和平的手段使财物脱离原占有并建立新的占有关系。 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被害人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两者间的本质区别是 “被害人有无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二、信用卡犯罪已经说过了。
  三、不当得利=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四、无主物与遗失物就是百度上说的那样,无主物适用先占。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我自己认为拾得遗失物是非法占有,因为善意取得的隐含前提必须是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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