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政策?

如今我们家正在进行新农村建设,但是有的是今年刚盖好的楼房还都没有住过,现在要求必须拆除,请问对这方面的政策是什么样的那?
看哪位大虾给点意见!

对于村庄撤并建社区现象,熟悉基层情况的山东聊城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室副教授夏正智非常关注。“要通过建设中心城市的办法来吸引农村居民进入中心城市居住和生活,而不是以村改居的方式强制农民‘被城市化’。”夏正智认为。

夏正智表示,目前的村改居、建设万人村等行动主要是在新农村建设的名义下,归并和缩减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以获取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补充地方财政收入,其背后的主要推动力量就是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制度”。

村改居的实施过程中

农民要遭受经济损失

“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制度’,地方政府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农村退出的宅基用地面积。如果农村不能退出宅基地,也就意味着城镇不能新增建设用地,地方非农产业(包括房地产业)发展就要受到土地制约,同时地方政府也不能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出让的价格差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此规定的逼迫下,地方政府不得已只能借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强制减少农村宅基地面积,以增加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夏正智一语道破了“村改居”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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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30
关于社区建设中房屋测量分配问题的答复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店埠镇工作支持,您在镇政府邮箱的信件已收悉,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我镇政府非常重视,现反馈如下:
店埠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严格执行青岛、莱西两级关于社区建设的文件意见和精神,并严格参照中央、省有关法律法规。2013年,我镇正在进行店埠、渚洲等12处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并将陆续开工庄头社区一期、张格庄社区一期、葛家泊社区一期和天井山社区一期。
村民的房屋类型分民房、企业生产用房、养殖用房、商业服务用房4类。民房执行房屋置换方案,参与社区拆迁置换;其他类型用房均按标准拆迁补偿。
社区建设过程中的旧住宅测量,由镇、村两级组织人员共同参与,共同测算、统计,实地摸底居民旧住宅的正房、配房(砖混、砖瓦结构的南屋、平房、耳房、厢屋等)和其它配房(砖瓦结构棚子)。
其初步拆迁、补偿、置换原则如下:
旧房包括主房、配房(砖混、砖瓦结构)、其它配房(砖瓦结构)三种情况;新宅包括楼房和储藏室两种情况;具体置换原则:①“主房”拆除1㎡补偿置换1㎡楼房;②“配房”与“其它配房”先置换储藏室,配房拆除1㎡补偿置换1㎡储藏室;“其它配房”拆除2㎡补偿置换1㎡储藏室;③“配房”剩余面积,按拆除2㎡补偿置换1㎡楼房;“其它配房”剩余面积,按拆除4㎡补偿置换1㎡楼房;④村民本户超出人均30㎡部分,允许交流给其他原旧宅置换面积不足的农户用于新宅置换,价格自行商议;⑤最终多余的旧宅面积,按市场价评估,予以货币补偿;旧房置换新宅缺额部分面积,按成本价补齐费用。
社区建设执行“一村一策”,各社区建设的楼房一般为5层住宅,户型大小依据每户意见最后确定,在安置过程中,照顾老年居民家庭,可优先选择低楼层;村民根据家庭经济条件按“一户一宅,人均不超过30㎡”的原则选择,社区住宅各类户型设计数量依村民选择确定,住宅成本初步估算为1500元/㎡;新住宅设计有储藏室,供村民存放物品,成本初步估算为750元/㎡。
你信中提到的“院子面积”,指的是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对该法的实施办法规定,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据此制定的社区建设补偿原则是,只补偿、置换村民的各种合法房屋,不补偿村民所占用的宅基地。另外,社区建设所占用的新的土地性质也是村集体宅基地,村民入住新社区,仍然作为农民享受农村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
第2个回答  2010-09-01
事实上,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政策对于拆迁都是有补偿的,但是,到了地方,执行起来,完全被扭曲了。惠民政策没有给农民带来好处,反倒招惹民怨。
地方政府为了政绩,打着建设新农村的旗号,行建设新村的实质。
“新农村”和“新村”本质上是有差别的啊!
对于你家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咨询一下专业人士吧
第3个回答  2010-09-02
新农村建设作为全国性的运动,我本人认为应当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出发,避免盲目跟进,急促上阵。而且首要任务是搞好生产发展,并非是将旧房拆除,建些新房子就是新农村建设好了,这是最根本的错误也。
第4个回答  2020-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