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外国法的适用

如题所述

国际法学会在1975年威斯巴登会议上就外国公法的适用问题,作出决议,其主要两点如下:①抵触规则所指定适用的一个外国法律规定,如果具有公法的性质,并不妨害该规定的适用,但应附以关于公共秩序的重要保留(见保留条款);②不适用外国公法的这个所谓原则是先验的,并无令人信服的理论上或实际上的理由作为基础,它时常同公共秩序原则重复,并且可能发生不便和同当代国际合作的需要不相容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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