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执法大队属于什么单位

如题所述

生态执法大队是参公性质的单位。
环境监察大队一般为参公单位,部分事业,但机构改革后,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将与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原是事业属性的环境执法大队或将有机会参公甚至直接转行政。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工作职能
1、负责辖区内工业、农业、第三产业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监察工作;
2、查处各类环境违法事件;
3、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进行现场监察,督促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4、对工业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投诉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5、负责辖区内饮用水保护工作;
6、负责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监测费的代收工作;
7、负责监测业务的采样、送样工作;
8、负责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9、负责辖区内除项目审批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机构性质:新成立的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以县区执法为主,省级只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市一级和区执法队伍整合、以区为主成立一支执法队伍;乡镇试行一支队伍管理执法,即将所有的行政执法取胜,整合到一个执法中心,统一行使乡镇一级的行政执法职能。新成立的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为事业机构。
综上所述: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公管理,而且还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分类,原已经参公的执法人员,可以继续保留参公岗位和身份,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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