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如下:

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的人格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它是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法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现代民法设立公平原则之目的,在于合同关系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并为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规则树立判断基准。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

公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良俗是指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其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一般利益和基本道德的职能,故被民法学者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这一重要功能正是通过使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来实现的。亦即,违反公序良俗,成为现代决定法律行为无效的最重要的原因。

绿色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行为准则。“绿色原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追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和立法根据。由于我国自然环境受到破坏,空气、水、土壤遭受污染等问题的存在,本法要求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绿色原则,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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