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法院通知让去领2010年4月21日的民事诉讼的二审判决书,今天上午到法院领到判决书一看判决书上的时期是2010年5月21日,当时就纳闷了,上个月也就是2010年8月4日左右去法院询问判决书,当时法院给的答复是判决这两天给你们下,然而一个月后的今天领到的判决书却是2010年5月21日的判决,请问这样的判决合法吗?民事诉讼二审审限为三个月,从第二审立案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还可延长三个月。如果按照今天领到的判决日期算的话已经超出期限了,如果是按照法院2010年5月21日下的判决,到将近4个月后的今天才领到判决,这样的判决书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