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居间方,有真实借款人,借款人违约。出借人持有的借贷合同是与公司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借款人给出借人开具了收款收据。所有合同公司都是居间方角色(但以公司名义给出借人开具了一份承诺函,无条件代为偿还)。现检察院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起诉,判刑,我持有的判决书里面没有提及退还。反还,追缴涉案金额。 我现在刑事责任服刑结束。
现在有3个疑问:第一点,受害人可以再单独用借贷提起民事诉讼不。如果能,借贷合同有起诉时效期,这个起诉时效期是按借贷合同到期后3年内, 还是按刑事判决生效3年内。还是没有时间规定 随时可以起诉。
第二点:公司名义给出借人开具了一份承诺函,无条件代为偿还。受害人提起民事是不是 被告是 实际借款人+公司(公司做了承诺等于是担保?)
第三点:我在公司章程上是股东,实际上不是,在经侦大队的口供上实际股东和法人均在口供中陈述了我不是股东,也不分红。我持有的判决书法院审查那一条也陈述了我不是股东,没有实际出资, 这种情况民事我能避免不, 还是民事只按公司章程上股东有几个人就几个人承担对应的责任。
刑事判决书,被起诉的人共6名 应该有2-3份, 对我宣判的时候只到场了3名 ,还有人没有到案,后面才到案宣判的他们。 我持有的判决书上门没有另外3人的宣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被害人的存款显然是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了,因此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被害人,即“存款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被害人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那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