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监督决议的执行以及有关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法律依据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应由审委会讨论的刑事案件:
(一)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与讨论意见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案情重大,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四)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七条 应由审委会讨论的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
(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与讨论意见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关注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
(四)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五)因执行错误引起国家赔偿争议或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六)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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