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临聘人员以后的路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其纳入到编制管理,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占用单位一个人员编制,有编制也意味着财政供养。通过其他正式程序(如军转)进入到机关工作的人员,遇到单位编制不足时,可以暂时不占用单位的编制,这也是很多单位超编的原因了。

但是随着社会公共服务范围的扩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2012年之后总数基本没有增加,这就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相对短缺,所以也就随之产生了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临聘人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另一种是劳务派遣制用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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