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在第一季度末确定,一般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更改?

我单位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年初税务局确定为查账征收,我单位并在第一季度末、第二季度末并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申报(0申报);第三季度末申报后申报期结束前税专管员忽然通知,你单位征收方式按核定征收(定率)并且追溯到第一季度;我想问一下大家,是否合理。

合理谈不上,但合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因此,“第三季度末申报后申报期结束前税专管员忽然通知,你单位征收方式按核定征收(定率)并且追溯到第一季度”是合法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9-06
跟国税局的人说什么理,它就是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