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可以在本单位报销吗

如题所述

从收税角度上,非本单位人员的费用是不能在本单位税前列支的。即便列支了,也要在年末汇算清缴的时候调整出来。
但是实际工作中,一般没有人对照票据名称核对单位花名册,所以你说是单位从前工作的人员,现在离职了也是可以的。

总之,规范角度来说,这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采用变通的办法,而已,但是变通不代表合理。请你在理解这是一个不符合固定的操作。这就像用不是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在本单位报销的结果一样。只不过单位名称很容易发现,而个人名字有解释的空间。

还有一种解释是,不论人员是不是单位的人,都必须开单位名称的发票。除了机票、车票之外。所以如果是住宿费发票,即便是单位职工个人的名字,税前列支也是不被允许的。所有发票,除必须是个人名称的之外,都必须是单位名称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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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20
像法律顾问、评审会的专家等外单位人员来本单位工作产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区分情况,如果相关费用是因公司产生的费用,这类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例如,评审会的专家到单位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如果在该专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这类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而且该费用与该专家的实际情况相符,那么无论专家提供的发票台头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可以作为差旅费来进行的报销。但是,如果是专家的工作餐就要看情况了,如果是工作中的一日三餐,我们认为并不属于再生产劳动力的范畴,一般此费用是由个人承担的。但如果可以认定为是工作中的加班餐或误餐,那么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费用来报销。
但是在报销时,会计并没有办法仅仅凭借餐饮发票来认定属于哪种费用,来判断是否可以报销,一般会计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凭证来加以判断。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大家了解,是否可以报销,我们并不能将发票类型和发票台头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在会计处理上,我们并不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名和税号一致,这是税务总局的要求。
所以,在进行费用是否可以报销的判断时,还要判断业务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