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传唤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嫖娼事实?仅凭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嫖娼...

如题所述

诸多网友提问,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到底需要什么证据?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确认嫖娼事实?仅凭聊天记录又能否认定嫖娼行为的存在?如果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一应俱全,又是否能够直接认定?今天,我将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因此,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其他证据,如: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与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介绍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具体而言,在一个完整的卖淫、嫖娼案件中认定卖淫、嫖娼事实的存在,需要收集的证据规格如下:
1. 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询问卖淫、嫖娼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有无前科。
2. 证人证言: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3. 现场勘验笔录: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过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4. 性病检查结论: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5. 物证、书证: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照相副卷;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6. 辨认笔录: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综上所述,在涉及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卖淫行政案件的证据体系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论是单独的转账记录,还是聊天记录,都无法形成证据闭环,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需要其他证据与之相辅相成,进行补强。
具体到该问题中,就是公安机关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在传唤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应该如何对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只要合理的解释,没有其他与之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认定嫖娼行为的发生。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传唤了,那么可能是企图希望通过讯问嫌疑人,达到让嫌疑人自认其行的目的。那么问题又来了,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不承认还能认定吗?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具体而言,需要满足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规格。嫖娼、卖淫行政案件证据规格在上文,阅读者可以往前翻。
在仅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违法嫌疑人能够对聊天记录给出合理解释,则完全达不到行政处罚的标准。从实践的层面也是如此,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其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违法嫌疑人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下就自认其行,供认不讳了。
根据律师的经验,公安机关根据自身经验和行使公权力的优势地位,在讯问过程中可能会对违法嫌疑人采用一定程度的吓唬、诱导,从而导致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就是经过公安机关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嫖娼的行为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和法律的畏惧。
举个例子吧:例如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淫的举报后,抓获了卖淫女,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知道了聊天记录的内容,即使卖淫女不承认与你发生了关系,公安机关对你传唤也会表现出一切已经尽在掌控中的架势,然后利用办案权限,在讯问中迫使违法行为人自认自行。还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主动承认):
但如果仅有聊天记录,即使面临威逼利诱、诱供,但只要违法嫌疑人始终否认存在嫖娼之事实,且能够对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就绝对不可能处罚。何为合理解释?就是解释后续情况,为什么聊天记录约定了时间、地点和价格,但是双方没有继续了,对原因详细说明,给出合理解释。
举例,A与B通过微信明确约定了时间、地点、服务项目和价格,但是没有任何其他证据,那么公安就会有合理怀疑A与B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进行了有偿交易。那么就会通过讯问,来达到处罚的目的。但是如果你能给出合理解释,就没有后续的嫖娼行为,就不能进行处罚。例如,我们虽然约定了时间和地点,但是见面后我觉得不合适,我内心也过意不去,就没有再继续了。就这样,就行了,这不是嫖娼,最终也没有达成真正的嫖娼意向,也不属于招嫖。
因此,对于聊天记录,无法否认的坚决不能否认,这是态度问题;但是对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只要给出合理解释,就行了。
很明显吧,传唤就是配合调查,仅凭聊天记录不足以达到确定存在嫖娼事实的行为,最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解释。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所以,是否会传唤,一般都不会,但这个问题的关键点不在于是否会传唤,而在于传唤了如果确实没有实施,如果应对,如果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
公安机关传唤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清朗运动、国庆、过年前后期间。在清朗运动和国庆、过年前后时间段内,公安机关根据上级指示,会开展扫黄活动,针对具有卖淫嫌疑的会所,公寓等场所进行专项卖淫、扫黄行动。
第二,经举报存在嫖娼、卖淫线索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接受举报,初步证明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线索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布局侦查,力争破案,抓获涉嫌嫖娼、卖淫之违法行为人。
第三,在破获组织、容留卖淫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了刑事案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更可能会逐一传唤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具有转账记录。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了对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需要证据予以证明其犯罪事实。在组织卖淫、容留卖淫案件中有几个证据必不可少,卖淫女证词和嫖娼者证词。
其中,卖淫女和嫖娼者证词证明该场所存在卖淫、嫖娼之事实。除此之外,在众多存在正规服务和非正规服务的会所中,公安机关为了调查非法经营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的数额,还需要传唤可能为嫖娼款项的支付者,通过讯问予以证实该款项是色情服务项目的款项,还是正规服务项目的款项。
最后,关于公安机关传唤的目的,是为了行政处罚还是仅仅是作证?
第一,代表公权力的公安机关,但凡如果真的想拘留你,不会为了“诱惑”你过来,就满口谎话说“不拘留”。原因很简单,一方面公安是代表公权力执行公务,如果真的要拘留,在证据材料充分的情况下,你不认罚或者不按时到公安局接受讯问,都有足够的理由及执法方法。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前期明确说“不拘留、不处罚”,后期有“悄无声息”的进行行政处罚,必然伴随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毕竟,针对行为人推翻事实认定的理由很简单,办案民警以不处罚,仅仅是配合办案为由对我进行了误导。
第二,如果你记忆力尚可的话,最能反应公安机关是否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的是你去了公安机关后公然机关让你签署的相关文件名称。例如,无论是证人,还是违法嫌疑人到案后都需要签署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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