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如题所述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这种形式简便明了,但发生争议时往往不易证明。对于价额不大和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不能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使用了,其行为就无效。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一般经过签名盖间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用口头形式。

3、公证形式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能使行为人的意思得到最有力的证明。

4、登记形式:即通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形式确认行为人的意思。

5、默示形式:行为人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但法律认为可以从他的行为中推断出他的意志和愿望,这种形式叫默示形式。

6、推定行为:行为人以一定的行为作为他的意思表示,或说,他人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而推定他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推定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和合理的。

7、沉默: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说他人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推定他具有某种意思。沉默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时才可以被认定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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