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哪些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如题所述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首先,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的合法性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其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与人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最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可以分为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审判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每一个审判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送达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上述程序和阶段实行监督。当然,监督的具体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抗诉应当符合两个原则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抗诉行为的约束力。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发现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第一,同级抗诉原则。第二,抗诉必须受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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