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负责人有什么风险

如题所述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风险如下:
1、刑事上公司非法经营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上经营风险可能要连带或过错责任。包括公司的税务风险;公司高层在开票中(如果开票不是有财务负责人开的话)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等。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风险可以分为:在刑事上,对于公司非法经营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上,对于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要连带或过错责任。
具体的风险情况表现为:
(1).会计证吊销风险。如果单位有偷漏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被查处,单位会计的会计证要吊销,而且5年以后才能重考,情节严重的,还会有刑事责任。
(2).税务负责人需要承担公司的税务风险,如果一个单位账务出现问题,法人的责任是最大的,其次是经手会计,最后才是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要在日常财务的涉税问题处理上小心处理,不要让税务上找出什么账面上的问题。
(3).不规范开票风险。公司在开票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而财务负责人没有指出和制止或因为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会由财务负责人来承担责任。
(4).交接风险。如果你是继任的财务负责人,一定要和前任财务负责人做好交接,并在就任的第一时间去税务局做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以撇清前任遗留问题对你的法律影响。
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承担的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理论上财务负责人应否承担律责任以及承担的具体形式,应从两个层面的结合点上考虑问题,一个层面是审计结果,另一个是审计过程。
1、民事责任追究与否更多地考虑审计结果。因为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形式,是针对审计的不良结果的。
2、行政责任追究与否主要考虑审计过程。审计活动中,只要审计过程存在过失或舞弊,既是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追究与否要同时考虑结果和过程,而且一般说来,情况较严重。刑事责任是较重的一种责任形式。审计过程和结果都存在问题时,比只存在一个方面的问题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问题较严重时,三种责任会被同时追究。
具体为:
(1).编制财务报表、业务活动报告和预测;
(2).监督财务细节以确保满足法律要求;
(3).监督财务报告和预算的员工;
(4).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场趋势,寻找扩张或收购其他公司的机会;
(6).帮助管理层做出财务决策。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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