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用地手续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农业设施用地手续的办理流程如下:
1、向国土资源局咨询相关事宜;
2、提交用地申请;
3、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
5、提出项目用地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发出批准用地文件。
农业设施用地的类型:
1、温室大棚:用于植物的生长和繁殖,可以调节内部环境,延长作物生长周期;
2、畜牧养殖场:专门用于动物养殖,如牛、羊、猪等,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
3、水产养殖池:用于鱼类、虾类等水生动物的养殖,通过人工控制水质和饲养条件;
4、农业科研用地:用于农业科学研究和实验,包括试验田、实验室等设施;
5、农产品加工场所:用于农产品的初加工或深加工,如蔬菜清洗、果品包装等。
综上所述,农业设施用地手续的办理流程包括向国土资源局咨询、提交用地申请、进行用地预审、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提出正式用地申请,最终由国土资源局发出批准用地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二、设施农用地的办理程序有哪些设施农用地的办理程序如下:1、经营者申请;2、镇申报;3、县级审核;4、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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