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如题所述

1. 为了激发民政系统内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推动科技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相关规定,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制定了《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并决定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
2.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主要授予在民政科技领域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此外,非民政系统的集体和个人,若在假肢、殡葬、康复医疗或针对残疾人的科技方面做出显著贡献,也可申报奖励。
3. 奖励范围涵盖假肢、殡葬、康复医疗和福利企事业等领域的科技进步成果,具体包括:(1)国内首创、行业领先,并已产生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基础研究成果;(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外国先进技术或科技管理、标准、计量、情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4. 对于曾获得省级(部级)奖励的项目,若后续有显著的推广成果,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仍可申报民政部科技进步奖。
5.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四等奖,分别对应不同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3000元、1500元和800元)。
6. 获得民政部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员的事迹将被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7. 科技进步奖的评定将综合考虑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其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具体的评审标准由部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8. 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不得少于总奖金的70%。分配方案由项目主持单位和主要完成单位提出,经初审部门核准后执行,并报部评审委员会备案。
9.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自1987年起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期通常为每年的三月至五月底,评审期为六、七月,公布获奖项目时间为八月或九月,争议处理期为十月,授奖期为十一月。
10. 申报项目必须先获得民政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成果应用于实践半年以上,并取得使用单位的验收合格证明。能形成商品的成果必须达到批量生产水平,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1. 非民政部直属单位和个人申报科技进步奖,需通过地方初审部门提交。民政部直属单位和个人则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合作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申报。
12. 申报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申报书和附件,并缴纳评审费50元。初审合格后,需将申报材料一式十份报送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13. 初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核实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检查申报书的填写是否规范、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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